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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财政局发布时间:2023-02-23 16:39:25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36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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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永实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永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施尧村瑶池公寓

        被投诉人:江西华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4号金昌利大厦

        投诉人对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新院建设中央空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2022-G05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本机关于2023111日至2023年221日向赣州市公安局移交项目相关线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第26页“商务评分第三条--产品管控实力:所投品牌空调制造商每获得一届中国质量奖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3分。”奖项不能纳入评审因素,尽管此处写的质量奖,但也是属于奖项,奖项不在“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范围内,违背了财政部令第87号。投诉事项2:投标文件的评分标准中第27页“商务评分第五条制造商实力第2项--核心产品产品制造商或其技术人员,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类奖项的,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得3分。”奖项不能纳入评审因素,奖项不在“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范围内,违背了财政部令第87号。投诉事项3:第一中标人对此标的精心策划,操控价格,操纵投标走向,最终高价毫无悬念稳稳的中标,从中获取高额暴利,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恶意破杯赣州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详细资料见下面的情况说明)。投诉事项4:在第一中标人的操纵下,本次采购陪标串标围标现象明显,严重破坏招标公正,严重影响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详细情况见上面两条情况说明)。除了第二名,其他三家很清楚自己在技术和商务的得分是极其低的,但是他们都敢于报最高价,且最大限度逼近控制价,在明知报价最低得最高分的报价得分标准中,还高高报价,只能说明他们都不是来认真投标希望中标的,陪标嫌疑暴露,这也就构成他们围标串标。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为赣州市级重点项目,医院作为人流量大的特殊公共建筑,对中央空调要求较高,招标文件对获得中国质量奖进行加分该条款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作为国家级奖项可保障企业的产品质量,又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一项认证。加分项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市场上有多家品牌供应商满足上述加分条款

        二、关于投诉事项2的回复:本项目为赣州市级重点项目,医院作为人流量大的特殊公共建筑,对中央空调要求较高,招标文件对获得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类奖项进行加分该条款为加分项,不属于资格条件,其目的是用于评价制造商和产品的创新能力及创新意识,可保障企业研发能力,既是企业水平的直接体现,又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一项认证。加分项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且市场上有多家品牌供应商满足上述加分条款

        三、关于投诉事项3的回复: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招标,中标品牌得分最高,符合采购人择优选择的权益,投标报价为投标人自主行为,并且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四、关于投诉事项4的回复:根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开标现场未发现上述情形,无法判断存在围标串标现象

        经调查:

        一、针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质疑函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投诉人江西永实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超出质疑时限规定,不符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驳回上述事项投诉。

        二、针对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投诉人反映的项目陪标串标围标的情形,本机关将该项目相关线索移交赣州市公安局,根据赣州市公安局《复函》,现无证据证明该项目有串通投标犯罪事实。同时投诉人未提供该项目陪标串标围标的相关佐证依据。综上,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属于超出质疑时限规定的投诉,驳回投诉;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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