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诉字〔2023〕7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客灵盾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文峰镇文水移民新村125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
被投诉人2: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9号
投诉人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赣州市行政审批局2022至2023年新开办企业首套公章免费刻制服务(项目编号:GZ2022-C01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受理。本机关于2023年2月9日至2023年2月16日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函调查,2023年2月15日至2023年2月24日向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函调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成交供应商华创公司显然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所述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且不具备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理由如下:1、供应商形式上的承诺即便符合采购文件的形式要求,但如果承诺内容不实,按照采购文件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就属于“提供虚假材料”。2、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必备条件之一。3、成交供应商华创公司在响应文件中作出了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书面承诺—详见其按采购文件中的“8-2《政府采购投标承诺函》(格式)”提供的承诺函。4、该华创公司已经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职工参加了医疗和生育保险外的三项社保,而“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人员”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保并由个人缴费,故该参保人员不属于灵活就业人员,而只能由华创作为一般职工来依法代扣、缴纳单位和个人部分的医保费用,华创未履行此责任就是违法违规。(二)本项目显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性质。(1)从采购文件描述看本项目显然属于服务性质;(2)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均已将本项目归类为“其他商务服务”;(3)我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已发文将本项目明确为政府购买服务;(4)本项目的属性完全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定义。(三)本项目已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本项目属于对新开办企业的公共服务,在赣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中,可归类于A0202创业服务(参考:在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中也有A0303创业创新指导及孵化服务),也可归类于D99其他技术性服务、A99其他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四)不在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必要时也可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五)假定不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里的,也不能在购买后否决其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质属性。
被投诉人称: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目前,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已提供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江西省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且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政府采购投标承诺函》,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因用工形式不同,可采取多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形式。综上所述,以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记录为由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编制、调整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家论证。”,《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的通知》赣市财综字【2021】5号第二点“从编制2022年部门预算开始,……。未列入《指导性目录》的公共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该项目未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我局也未出台或编制、调整过指导性目录。且在本次磋商文件的采购项目需求中予以载明,即“(二)项目概况:按照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为新开办市场主体提供首套公章刻制免费服务,……。”故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服务性质。赣州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版>
经调查:
针对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审查投标文件、向采购单位了解等,中标供应商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时提供了《政府采购投标承诺函》,承诺其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经本机关向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函调查等,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中的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社会保障资金应包含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成立,2022年12月1日该企业在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时,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障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在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时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属于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情形,存在虚假提供承诺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1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未申请或在修改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时提出将公章刻制服务纳入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目前《赣州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无公章刻制服务项目。经询江西省财政厅,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和工作管理要求,公章刻制服务可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但需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实施。建议赣州市行政审批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备案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公章刻制服务,并相应调整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后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市财政局将在集中调整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时增加此项内容。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该项目已于2023年1月3日履约,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针对赣州华创防伪印务有限公司参与采购活动虚假承诺的情形,本机关将另行处理。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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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