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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时间:2023-03-23 09:46:14访问量: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破坏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市持续加大涉水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全市范围内入河污染源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全面排查,查处了一批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生态环境违法案例。现将2023年我市第一批涉水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件予以公开,通过以案释法,帮助企业更好地学习并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提高自觉守法意识。


        瑞金市某小型电镀厂超标偷排重金属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9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信访投诉污染源排查中发现,在瑞金市武阳镇安富村有一家小型电镀厂,该厂负责人邹某利用其原养鸭厂厂房经营电镀厂,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该厂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通过预埋在车间地下的塑料水管收集外排至距离厂房下方180米左右的水沟内,该水沟未采取防渗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厂生产车间及电镀产品实施查封扣押,并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塑料水管外排废水与水管附近土壤进行采样取证,检测结果显示:水样呈酸性,总铜含量13.9mg/L,总锌含量22.4mg/L,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中表2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十倍以上。

        查处情况


        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罪。2022年9月6日,赣州市瑞金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聘请第三方对该案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启示意义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及时固定证据,对外排废水与沟渠土壤进行采样检测,现场对生产车间及电镀产品实施查封扣押,在证明其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水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事实后立即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保证涉刑案件精准认定,提高涉水案件侦办效率。


        案例

        02


        赣州蓉江新区某洗涤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蓉江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某床上用品洗涤厂开展执法检查。该洗涤厂位于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生产设备有3台洗涤机和2台烘干机,洗涤污水经沉淀池沉淀,再通过简易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内水塘。厂区及水塘均位于赣州市第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该洗涤厂的行为已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查处情况


        该洗涤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规定,2022年2月9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蓉江新区分局依法对该洗涤厂3台洗涤机和2台烘干机等实施查封,并联合属地政府现场督促该厂及时拆除设备,搬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扎实落实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严格执法、严肃处置的同时,更要密切关注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多措并举,坚决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

        03


        信丰县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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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2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某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制作车间沉淀池废水本应回用至蓄水池,因蓄水池水位太满,该公司在中段旁路建设分支并安装软管将废水直排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对偷排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沉淀池废水PH值8.3、化学需氧量2260mg/L、氨氮833mg/L、总磷0.25mg/L、总氮942mg/L;消防通道雨水排查井PH值8.3、化学需氧量2330mg/L、氨氮868mg/L、总磷0.26mg/L、总氮894mg/L。该公司制作车间沉淀池回用至蓄水池管道中段分支软管外排至雨水沟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浓度极高,涉嫌通过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程序,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10日,信丰县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2022年6月23日,赣州市信丰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11万元人民币罚款,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启示意义


        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涉案污染物属性、产生源头、排放方式及去向是调查取证关键。日常监管执法中,生态环境部门应持续强化涉水、涉气重点排污单位执法检查,提升发现问题能力,并与公安机关各展所长、高效联动,确保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案例

        04


        国县某建工有限公司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1525日,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良村镇S219兴国蕉坑至莲塘段公路一搅拌站存在将混凝土废渣排放入河现象,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搅拌站是江西某建工有限公司改建项目使用所建,该项目施工车辆(混土搅拌车)清洗罐体后的废水废渣直接排入孤江河,部分混凝土板结在河道内。

        查处情况


        该公司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1年8月4日,赣州市兴国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8.1万元罚款,并给予投诉举报人2025元奖励。


        启示意义


        通过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有效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自觉守法。


        案例

        05


        赣州市某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某份《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赣州市某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26.2mg/L,超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限值0.31倍。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及时对该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当月总排口外排废水28528吨,日废水排放量达920.3吨/天。

        查处情况


        该污水处理厂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细化规定“日废水排放量500-1000吨的: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30万—40万元罚款”,2022年4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污水处理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决定。同时,依据《江西省环境保护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该污水处理厂实行环保“黄牌”警示,在企业积极整改后予以解除。

        启示意义


        本案中,充分发挥监督性监测“探头”作用,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移交线索,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准确掌握涉水企业排水量,严格控制重点污染源排放,提升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增强了重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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